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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排斥?這就是歧視!

 
§【聲明】合法排斥?這就是歧視!

  針對95年10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連署名單最後更新時間:10/21 pm4)§

 

 

歡迎各機構、團體連署!

合法排斥?這就是歧視!
針對95年10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 95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判決
民間團體共同聲明

2006年10月12日

針對民國95年10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 95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判決,要求台灣關愛之家協會應遷離台北市文山區再興社區乙案,站在維護愛滋人權的立場,我們提出以下幾項聲明:

一、「愛滋感染者/病患回歸社區」與「愛滋中途之家存在之必要」沒有衝突:
愛滋此疾,以目前醫療科技,雖仍未能完根除感染者體內病毒,然抗病毒三合一療法之施行,確實可長期維持感染者之身體健康,而身體健康之愛滋感染者自然能夠負擔個人日常生活;如已發病者,則應至醫療院所積極治療,待臨床症狀緩解或消除,則可出院,此為1996年高效能抗愛滋病毒藥物面市以來,人所皆知。
然而,前述一般原則並不代表愛滋中途之家沒有存在之必要。舉例言之,發病接受治療後的愛滋感染者,一旦臨床症狀解除,醫療院所可能要求其離院,但感染者身體狀態仍然虛弱,無法立即工作;又或,感染者遽然遭到家庭遺棄,尚未有謀生能力或仍待業中者,自然需要中途之家收容。此類需求與藥物是否能夠有效保持個人身體健康無關,而是系統與系統間的扭帶環節,自有其存在之必要,不應貿然抹煞。

二、政府應立即將中途之家制度化,或積極修正一般收容機構拒收愛滋感染者之陋規,以符實益:
我們認為,政府應立即成立評估小組,以本件為鑑,對此類暫時收容需求提出具體可行之處理方案,並積極落實,不應長期仰賴民間自力,或漠視感染者需求。
觀諸世界各國,對此議題之因應策略各有不同,有成立愛滋中途之家者,也有不成立專門機構而融入一般收容單位者,惟若要移回我國內,於前者乏主管機關與管理辦法,於後者又受限於法定傳染病門檻,感染者與有心從事之民間團體被擠壓其間,動彈不得。

三、本件判決高度影響社會觀感,恐生連鎖效應,同時凸顯我國愛滋社會教育徹底失敗,應積極檢討:
愛滋進入台灣社會20年,本件判決等同宣告20年來的愛滋教育徹底失敗,社會大眾的抗拒姿態如此直接強勢,衛政或社政單位呼籲民眾接納包容之餘,似乎束手無策,今民眾對愛滋的集體排斥,甚至獲得司法機關的正式背書,其後可能衍生之連鎖效應與來自各界更加理直氣壯的歧視言行,絕非危言聳聽,有關單位不應繼續坐視集體傷口的出現。

台灣社會對愛滋的恐懼與排斥已經蔓延了20年,抗愛滋藥物效果再好,終不如社會的真心接納!


■發起團體: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聯絡:02-23110333、praatw@yahooc.om.tw )
■連署團體: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希望工作坊、財團法人台北市愛慈教育基金會、人本教育基金會、中華民國台灣懷愛協會、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樂生保留自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青年樂生聯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愛之希望協會、台北縣康復之友協會、台北市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台灣性學會、中華浮木濟世會、中華民國南洋姊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台灣愛滋病學會、新事社會服務中心、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陽明大學愛滋病防治及研究中心、台灣愛滋被單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綠黨性別支黨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台灣康復之友聯盟、美麗少年電影工作室、台灣大學性別與空間研究室、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滋愛小組、美濃愛鄉協進會、TSCM台灣基督徒學生運動彩虹小組、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台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籌備會)、幼安教養院、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陸續增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