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新聞】聯合國關切愛滋學生退學案,疾管署將三度遞狀答辯,捍衛基本人權2016-08-09
新聞來源: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ttp://www.cdc.gov.tw/info.aspx?treeid=45DA8E73A81D495D&nowtreeid=1BD193ED6DABAEE6&tid=BD7659E02929B32C
疾病管制署爭取愛滋感染者就學權益案,近期聯合國愛滋病組織(UNAIDS)來信表達關切,支持疾管署捍衛病患免於歧視的行動,並提供國際相關判決。疾管署將第三次向最高行政法院遞狀,對抗歧視捍衛人權,避免台灣成為人權運動及愛滋防治國際負面教材。
本案源於某大學得知阿立(化名)感染愛滋病,在畢業前以擅自攜帶電腦入校違反校規、查獲後又態度不佳頂撞師長,最終以操行成績不及格為由退學。儘管衛福部認定該校歧視事實明確,要求予以復學,但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本案已纏訟二年,聯合國愛滋病組織上個月來信疾管署表達關切。信中肯定台灣消除歧視的努力,並重申「國際愛滋與人權指導方針」中保障愛滋病患就學免於歧視的基本人權,最後提供美國、印度、肯亞、斯里蘭卡關於愛滋病患就學權的判決,其中今年4月斯里蘭卡最高法院的判決,更是南亞第一次有國家最高法院正式承認愛滋病患免於歧視的基本人權,判決書中呼籲國家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保障、提昇與尊重愛滋病患的人權。
本案法院僅觸及退學處分的程序管轄,並未討論實質歧視問題。疾管署已於今年5月正式提起上訴,並於7月中再次遞狀要求法院正視歧視問題。近期聯合國關切,疾管署也將第三次遞狀,說明國際對愛滋人權的保護。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明訂,愛滋病患的人權應予尊重保障,不得有歧視、拒絕就學、就醫、就業的情況。《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亦明示公平正義原則,不因任何人罹患任何疾病而有所差別待遇。
疾管署再次重申,愛滋病與B型肝炎、C型肝炎一樣,同樣透過性行為與血液傳染,不會因一般日常生活行為造成感染,且現代醫療已可有效控制愛滋病病毒,社會應給予病患更多關懷,替消除歧視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