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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法界觀點/限制居住權 社區公約無效2010-12-17

法界觀點/限制居住權 社區公約無效

〔自由時報記者 劉志原報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訂的社區公約,住戶即得遵守,但前提是公約須不牴觸憲法、法律及無違公序良俗,法界人士指出,社區公約限制愛滋病患的居住權,已屬歧視,不僅無效,管委會還會遭處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法界表示,根據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規定,愛滋病患之人格與合法權利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或予不公平待遇。

此外,憲法明文規定保障人民財產、居住等基本人權,非於必要並經法律規定,均不得限制,要求住戶不得將房屋出租予愛滋病中途之家或要求愛滋病患遷出社區,即屬對基本人權的限制,我國法律未限制愛滋病患的居住權,因此上述公約應不具拘束力。

多數法官認為,愛滋病須經血液、體液等途徑傳染,若鄰居是愛滋病患,但雙方無輸血、性行為等接觸,應不會發生感染問題,若強迫愛滋病患搬家,不僅有違公序良俗,也無正當性,告上法院,管委會難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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