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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愛滋婦入境 外交部挨批離譜2011-05-31

 

拒愛滋婦入境 外交部挨批離譜

更新日期:2011/05/29 02:09 羅融/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羅融/台北報導】

 

一名在台感染愛滋的東南亞外配遭驅逐出境,十二年後,她想申請短期入境探望小孩,外交部卻拒絕核發簽證。立委黃淑英指出,依法律規定及衛生署的解釋,外籍愛滋患者可短期入境台灣,外交部太離譜!

 

外交部領務局長陳經銓表示,能否核准外籍HIV(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帶原者入境台灣,衛生署曾在民國九十六年間發函指出「依往例處理」,但九十七年又說「不反對」,不過外交部在立委關切後已去函衛生署,請衛生署明確表態,屆時會依衛生署的建議核發簽證。

 

黃淑英接受一位東南亞外配的陳情,該外配在八十七年間嫁來台灣時,曾作過健康檢查,但未驗出HIV,未料八十八年懷孕作產檢時,卻被發現感染,由於依規定要被遣返,這名外配在生下孩子三個月後,就被送回東南亞。

 

夫家在不懂法律及行政程序的情況下,訴請離婚,儘管如此,夫妻兩人在這十二年間仍持續通電話、寄相片,保持聯絡。

 

九十二年間,先生因生病導致多重肢障,如今下半身行動不便,家事由老父一肩挑起,老父除了要照顧生病的兒子,還要照顧年幼的孫子。人在東南亞的妻子,由於已和丈夫無婚姻關係,又身為HIV帶原者,要申請來台難如登天。

 

去年底,她鼓起勇氣,在友人的協助下申請來台,被打回票。依據黃淑英辦公室的交涉,外交部回覆拒絕該外配入境的理由,是依據九十六年間的一紙行政命令,為配合衛生署的防疫政策,受理HIV帶原者申請入境的案件時,務從嚴審查,以拒發簽證為原則。

 

黃淑英說,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定,身為HIV帶原的外籍人士申請入境時,我政府可發給每季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十四天的短期簽證或居留許可;她也拿出九十七年間,衛生署對該條例的解釋:「本條例並無拒絕外籍感染者短期入境我國。」她說,不論是法律規定或衛生署的解釋,都不能拒絕HIV帶原者入境,外交部隔了四年,才在立委關切後致函衛生署,實在是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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